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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6页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征求管委会委员意见,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在职职工);

(三)居民身份证原件。

(四)代办委托公证书。

(五)本人Ⅰ类账户银行借记卡(原件)。

第十九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件。

(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

(二)死亡证明原件;

(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公证处证明文件(3000元以下免于公证);

(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居民身份证件。

(五)Ⅰ类账户银行借记卡(原件)。

第二十条  法院冻结符合职工相关提取条件的要件。

(一)法院执行公务证(原件);

(二)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

(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四)住房公积金冻结申请表。

第六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职工、个人本人办理。确需由他人代办的,除职工、个人应当提供的公证处证明材料以外,代办人还应当提供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第二十二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提供本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需填写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提取申请表,经核实后在提取表格上签字并按手印。

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个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持本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提取申请表,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除死亡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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