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征求管委会委员意见,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第七章 责任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提取人因提供虚假材料套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责令其退回所提取公积金本息,并冻结职工本人账户3年,通报本人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将相关信息记录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诚信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心及管理部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审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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