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本办法施行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当月工作时间未足月的,如果终止劳动关系当月单位发放其工资的,单位应当按其当月实发工资金额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至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补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出现以下错误缴存情形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核实后应办理错账调整:
(一)因单位或个人原因导致缴存错误的,应由单位申请发起错缴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错账调整时应与职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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