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本办法施行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因其他原因导致缴存错误的,应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后办理错账调整。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设立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异地贷款等原因,可以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二十五条 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因拟上市、融资、审计等原因,可以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二十六条 单位有权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
第四章 账户转移、集中封存
第二十九条 账户转移是指由于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调动等原因,职工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账户转入新单位账户。账户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同城转移: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被本市新单位录用的,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转移: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已与异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向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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