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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本办法施行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青住金规〔2019〕2号

各有关单位、职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本办法施行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28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账户变更与注销、缴存、转移、集中封存等业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市)管理处负责承办所辖区(市)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与本市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籍、港、澳、台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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