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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试行办法》解读-第2页

我市制定出台《湘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试行办法》,于2019年6月1日正式启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业务。

主要区别在于:

贴息贷款的具体金额、期限在符合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同时要符合商业银行的贷款规定,借款人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进行还款,管理中心按约定逐月补贴商业性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

四、贴息贷款还款相关规定

(一)贴息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于贷款发放次月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进行还款,贴息款项由管理中心直接拨付给受托银行。贴息金额计算公式为:月贴息金额=贴息贷款余额×(商业性住房贷款年利率-公积金贷款年利率)÷12。

(二)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商业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重新确定贴息金额。

(三)贴息贷款还款满一年后,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贴息贷款本息,首次提取额为已还贷款本息金额,再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本次提取与上次提取时间间隔实际偿还贷款本息金额,前后提取时间间隔至少12个月以上(提前全额还清贷款不受时间限制)。

五、贴息贷款不予贴息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向受托银行提出终止贴息,受托银行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政策处理,该笔贴息贷款不可转为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人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提供虚假、无效、失效、非法资料骗取贷款的;

(二)借款人连续三个月(含)或累计六个月(含)以上未偿还(包含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产生逾期贷款的;

(三)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四)抵押房屋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五)不可抗力因素使抵押房屋损毁灭失的。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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