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破产时,应将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职工工资组成部分纳入破产清偿程序优先清偿。
第四章 封存、转移
第三十一条 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设立封存制度,管理以下情形人员住房公积金:
(一)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二)调往外省市工作,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三)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其他需要办理封存手续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职工在黑河市行政区内调动工作的;
(二)职工调入、调离本市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的;
(四)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第五章 对账、查询、计息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与缴存单位和职工对账。
第三十五条 单位有权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公积金中心应当给予配合。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公积金中心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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