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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6月15日起执行-第4页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三章  业务规则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消费行为发生时(以票据开具之日为准)的账户余额;提取总额(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不超过所提供票据金额,并且与贷款总额之和不超过该购(建、大修)住房房款总额。

2.职工在非本人或其配偶缴存地、户籍地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以及职工父母、子女在非缴存地、户籍地购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理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一人只能申请提取一次。

4.引进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住房没有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可以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以购房理由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抵扣房票补贴后的房屋总价。

5.因房屋拆迁享受现金或房票补偿的缴存职工,在市内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补偿款或房票支付结算尚不足的房款余额。

6.年偿还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一次提取须在贷款还满一年(包括一年)后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还贷额;以后每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个提取日以来的实际还款额且不得超过一年的还款金额。一次性偿还购房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还款当日的账户余额和全部结清还贷总额。

7.偿还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先提取主贷人(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可以再提取配偶(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得提取其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相应的还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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