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8.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夫妻两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租住商品住房及纳入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管理的住房最高提取额度为1000元/户·月。
9.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租赁商品住房,可凭无房证明直接办理租房提取,或凭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收费票据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0.既有产权住宅加装电梯,提取金额不超过发票开具之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及其配偶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职工本人家庭所支付的加装电梯费用。
11.一次性提前还贷和销户提取除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12.在本市办理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夫妻双方不得再进行柜面提取。
13.职工本人及配偶有多套住房且同时有住房贷款,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顺序为:贷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按揭贷款必须优先偿还,还清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所在住房的贷款后才可用住房公积金归还其它住房的商业按揭贷款,但多套住房的商业按揭贷款不得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由提取人自定一套,还清后才可偿还另一套。
14.不同的缴存职工购买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间隔时间须在十二个月以上。
15.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期间,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在本市连续缴存不足六个月并有异地账户资金转入的,封存满六个月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6.由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的,必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并签定提取承诺书。
第四章 附 则
1.原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条款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2.本细则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3.本细则自 2019 年 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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