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各分中心、各处室:
现将《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政策宣传,并严格遵照执行。
2019年5月31日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提取类型及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
2.购买房改房: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
3.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安置房结算清单、拆迁差价结算凭证、身份证。
4.购买二手房:二手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身份证。
5.购房职工配偶、父母、子女提取,另需证明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有效凭证。
6.异地购房提取,另需证明材料: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在购房地的户籍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建造自住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建造费用支付凭证、身份证。
2.翻建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建费用支付凭证、身份证。
3.大修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修审批表、大修费用支付凭证、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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