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下岗、待岗职工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由所在企业组织集中申请,也可以由职工个人自行申请。申请时,向企业注册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提报《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所在企业出具的职工本人过去12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职工本人过去12个月的工资银行流水。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精神,保障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0号)要求,现制定我市贯彻落实意见如下:
一、补助范围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列人员:
(一)在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年以上,因企业(与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为同一企业)生产经营困难,2019年度已经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未领取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或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领取的月基本生活费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70%的下岗、待岗职工(不含内部退养人员)。
(二)2019年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失业登记前有单位就业登记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历史记录信息、截至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时仍然未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人员:女性四十五周岁、男性五十五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二、政策实施有效期
政策实施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以申请时间为准)。
三、补助标准
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标准按2600元执行。
当年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不得与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一个年度内,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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