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27927元(201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309元×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200元。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做好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自2019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8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27927元(201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309元×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200元。
(二)缴存比例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三)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缓缴申请,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办理程序
(一)已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我中心网站在线办理平台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二)未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二)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19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三)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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