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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在原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增设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550元/月,原设定的其他缴费档次标准不变。

嘉人社〔2019〕67号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市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0号),以及已公布的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决定对我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下限标准作出调整,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在原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增设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550元/月,原设定的其他缴费档次标准不变。

二、各地已选择按原最低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调整后,均按增设的550元/月标准缴纳,不愿按增设的550元/月标准缴纳的,可于2019年5月25日前至当地社保综合服务窗口(镇〔街道〕社会事业所,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等)办理缴费变更手续。

三、本通知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今后根据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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