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依法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特别说明:
1.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在上述提取范围内;
2.重大疾病种类包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一类特殊疾病门诊疾病:糖尿病有严重的并发症者、肝硬化等19种;二类特殊疾病门诊疾病: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等8种。
第二十条 自由职业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参照各类部分提取细则执行;销户提取的,须女满50周岁,男满55周岁凭身份证原件方可办理销户提取。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一条 职工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取。
第二十二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原则上由职工本人办理。本人因故不能到场办理的,可委托办理。受托人办理时须出具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自由职业者除外)。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对职工本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准予提取,准予提取的应及时办理,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原因。
第二十四条 对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资料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经管理中心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同时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提取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采取转账支付方式,实时划转到职工本人银行存款账户。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凡单位及个人出具伪证,骗取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及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追回,且五年内停办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并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实施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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