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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公积金贷款原则上用于购买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期房、现房或再交易房,所购住房须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且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及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原则上用于购买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期房、现房或再交易房,所购住房须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且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

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类型分为:期房、现房、再交易房。

(一)期房是指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处于在建而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购房者购买商品房时签订的购房合同为网签预售备案合同。

(二)现房是指开发商对所售商品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即可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

(三)再交易房是指已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权属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可在当地房管、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办理转移及抵押登记的住房。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本市行政辖区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或偿还购买自住住房的商业银行贷款时,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异地公积金缴交职工到广元市行政辖区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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