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南宁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即2019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680元。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随之调整。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等有关规定,经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南金管纪要〔2015〕1号),现就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二、 调整标准
(一)缴存基数的统计口径
自2019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8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缴存基数
1. 根据南宁市统计局提供的有关数据,设定2019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0067元。
2.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南宁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即2019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680元。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随之调整。
(三)缴存比例
为进一步落实为企业降成本减负担有关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单位可结合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在5%-12%范围内自住调整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有调整,缴存比例一年可申请调整一次。同一单位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四)月缴存额
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408元,合计4816元。
三、相关事宜
(一)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缴存职工办理缴存基数的核定,在核定职工缴存基数后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本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一经核定后原则上不再变更。行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奖金未足额计入缴存基数的可通过补缴方式按应发年度计提住房公积金。
(三)其他有关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文件、表格及业务办理要求,可登陆南宁住房公积金网查阅、下载。
(四)已办理单位网厅数字证书的单位可通过网厅办理基数调整。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201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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