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2018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3124.7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499.7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874.83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月人均调整增加48元。
(三)生活护理费:以2018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3124. 71 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499. 7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874. 83元。
我省已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为保证待遇支付公平性和政策连贯衔接,原生活护理费高于今年调整标准的,按就高标准执行。
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调整程序和时间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由各市(区)人社部门及省级行业统筹单位按本通知组织实施。
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作用,保障其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市(区)和省级行业统筹单位要高度重视,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落到实处。本次调整工作应在2019年7月底前完成,调整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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