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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 7月1日起执行-第3页

为大力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刚需和改善性住房的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五章  贷款抵押及担保

  第十三条  抵押。借款人须用组合贷款购买的房产作抵押,并与管理中心、银行、抵押人共同签署《办理抵押(预抵押)顺位登记函》,依法办理抵押(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明确管理中心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银行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且《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债权数额须分别大于或等于管理中心和银行贷款金额。

第十四条  担保。组合贷款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借款人须同意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由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银行有担保要求的,借款人须同意银行认可的担保。

第六章  贷款流程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市区期房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指定的管理部、银行提交申请;市区二手房、现房和县(市)贷款由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携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管理中心指定的管理部、协议银行提交申请。

第十六条  贷款受理、审核、审批。管理中心和银行分别根据各自的相关规定受理、审核、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填入《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审批联系单》,加盖印鉴章后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七条  合同面签。由承办的管理部负责通知已通过贷款审批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第十八条  办理抵押(预抵押)。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驻管理中心的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抵押(预抵押)。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须与管理中心、银行签订《办理抵押(预抵押)顺位登记函》,并提交至不动产登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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