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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 7月1日起执行

为大力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刚需和改善性住房的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株金管委办〔2019〕1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

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刚需和改善性住房的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与中心签订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总称,是向同一借款人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发放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组合。

第三条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株洲行政区域内组合贷款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和回收。银行为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及回收。

第四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由银行承担。

第五条  管理中心、银行应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中心“最多跑一次”办理流程、资料收件、办结时限等规定,确保借款人办理组合贷款“只进一张门、最多跑一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在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时(不含自建房二手交易),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金额不足以满足其购房需求的,可同时在管理中心指定的管理部申请组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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