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19年度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通知》规定,现就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及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四、办理程序
(一)缴存比例调整
已开立单位公积金账户,需提高缴存比例的,单位专管员持《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报告》到承办银行柜台即可办理;缴存困难的企业,需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专管员准确填报《平潭住房公积金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持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全体职工大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决议书原件(以上表格均需加盖公章),提交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柜台,办理缴存比例调整审核手续后到承办银行柜台即可办理。
(二)缴存基数核定
单位专管员准确填报《单位年度基数调整表》(需加盖公章)及配套电子版,提交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承办银行柜台审核并办理基数变更手续。
单位专管员到承办银行柜台领取已核定的单位职工基数核定数据表,经核对无误后由单位专管员签字确认并提交承办银行。
五、注意事项
1、月缴存额的统一计算方法:月工资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计算结果先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再乘以2。如某职工月工资基数为2572元,缴交比例为单位及个人各12%,月缴存额应为618元(2572元×12%=308.64≈309元,309×2=618元)。
2、办理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个别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在限定时间前及时完成本年度基数调整的,可先向中心提交书面情况报告,在2019年8月31日前补调。7月至调整月份前的新旧缴存差额可以做一次性补缴。
3. 各缴存单位应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如实统计并申报职工工资基数,严格执行“限高保低”政策。各单位应将拟申报的缴存基数和比例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经核定的月缴存额,规定年度内不得变更。
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 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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