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19年度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通知》规定,现就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及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19年度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通知》规定,现就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及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平潭综合实验区缴存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9599元(2018年度平潭综合实验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8395元×3倍÷12个月≈19599元,以四舍五入计算),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高月缴存额=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19599元×最高缴存比例12%=2351.88元≈2352元(以四舍五入计算),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不得超过4704元。
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由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尚未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我区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暂按上年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执行,最低缴存比例各为5%,我区缴存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66元(具体计算方法为:最低月缴存额=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1650元×平潭综合实验区最低缴存比例5%=82.5≈83元,单位和个人合计166元)。
二、缴存比例
(一)我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比例下限为5%,每个单位只能申请一个缴存比例。
(二)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在5%-12%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工资计算口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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