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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第3页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是指对郑州市住房公积金行业领域内发生的失信行为予以记录认定,依法采取监督、公布、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当事人纠正其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有效促进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安全运行。

6.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以上,经催收仍不偿还的;

7.公积金中心依法认定的应该列入严重失信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信用主体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住房公积金信用重点关注类:

1.单位被记录过不良信息,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被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且能够按期整改的;

2.以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未遂;或以此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未遂的;

3.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

4.灵活就业人员获得贴息贷款后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5.公积金中心依法认定的应该列入重点关注类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严重失信类及重点关注类信用认定采用申报审定的方式,基本程序为:

1.信息认定。公积金中心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对符合纳入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进行核实、取证,填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认定书》,记录信息事实和纳入理由,留存相关材料,建立住房公积金不良信用档案。重点关注类经部门负责人直接签批;严重失信类需经部门负责人和公积金中心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共同签批。

2.信息告知。公积金中心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应事先告知当事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申报认定。信用主体在失信行为被公积金中心依法认定后,即由公积金中心在业务系统中对单位或个人信息做出提示或警示标记。当事人在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公积金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暂缓或限制其办理相应住房公积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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