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是指对郑州市住房公积金行业领域内发生的失信行为予以记录认定,依法采取监督、公布、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当事人纠正其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有效促进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安全运行。
4.信息公示。公积金中心上报和公示信用主体的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时,需按照信息发布流程,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或公示。公积金中心各部门和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向涉嫌严重失信主体通知或催告时,应提示其可能被列入“黑名单”的风险;依据认定标准生成“黑名单”初步名单时,应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经告知或公示后无异议的,即确定为“黑名单”对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公布。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严重失信对象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自不良行为或不良事项终止之日起计算。
重点关注类一般为1年期限,1年内再次发生重点关注类失信行为的将转入“黑名单”类;严重失信类一般为2年期限,期间将暂缓或限制其办理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信息解除。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依据“谁认定谁负责”原则,填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修复书》,经部门负责人或领导小组签批后进行信息修复或解除认定。
1.重点关注类信用主体根据公积金中心整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骗提、骗贷资金款项能够在规定期限内退回,且无新的住房公积金不良行为产生,公积金中心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审定,由信息认定部门负责人签批后直接进行信息解除;
2.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在惩戒期限内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限制期满后,公积金中心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审定,由领导小组签批并准予退出失信行为“黑名单”;
3.信用主体在惩戒期限内可以申请失信修复;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予以解除不良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项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公积金中心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是指发生住房公积金业务或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行为当事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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