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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第5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精神,做好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政府要在组织协调、工作进度、督导落实上切实负起责任,9月底前向省医疗保障局上报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细则,11月底前做好落实“四统一、两确保”政策的各项工作,生育保险待遇开始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明年初,省医保局对各统筹地区进行检查,总结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成效。

(二)各市(州)要强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础管理,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完善信息统计,确保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三)各市(州)要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要将生育医疗服务要求的指标纳入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中,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全面推行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各市(州)要加快改造信息系统,11月底前将生育保险结算平台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接口改造、对接,实现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平台并入确有困难的,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可暂时保留,待条件成熟后并入,确保安全平稳衔接。

(五)本意见自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之日起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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