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昭通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不分本市和外市户籍,凡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就业并有合法收入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大学生村官、村两委(社区)工作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十七条 大学生村官、村两委、社区工作人员等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群体,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应纳入财政预算,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配给;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交部分,由单位在管理费用或税前成本中列支,连同个人缴存部分按月缴交至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
第十八条 城镇灵活就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提取渠道、提取条件、提取方式、提取额度,按照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提取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实行无差别化政策。
第十九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含),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催缴,连续欠缴达6个月及以上的,本人及配偶未办理公积金贷款且没有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经本人申请,符合昭通市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的,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昭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并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偿还贷款期间,未经管理中心批准同意,连续停缴、欠缴住房公积3个月以上,经催缴后仍未按时缴交的,管理中心有权宣布借款合同到期,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将该缴存人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8月5日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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