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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页

人社部门通过就业社保一体化系统初审企业是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是否低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并将初审信息推送给发改部门和工信部门。

联席会议召开前,发改部门、工信部门、总工会,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人社部门。

人社部门将反馈意见统一汇总,召开人社、财政、发改、工信、税务、总工会六部门联席会议,形成联席会议审核意见及《联审意见表(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

4、审核公示

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的,由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拨付。

二、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现行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参保职工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证书信息可在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查询到的,可在取证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市区补贴标准如下:职业工种在《宿迁市培训工种和补贴标准目录》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其他职业工种补贴标准按照初级600元、中级700元、高级900元执行,各县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三、临时价格补贴

临时价格补贴政策按照苏人社发〔2019〕132号及相关文件执行。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部门配合。各县(区)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职责分工,建立定期会审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落实。

(二)提高办事效率。各县(区)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企业只要在年度内申报,经办机构应当随时受理;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从企业申请到审核发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严格报告制度。各县(区)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对返还资金数额较大的,需人社部门报请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审议,具体由各地确定。

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宿迁市总工会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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