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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门通过就业社保一体化系统初审企业是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是否低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并将初审信息推送给发改部门和工信部门。

宿人社发〔2019〕92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税务局、总工会:

为统一全市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范操作,优化服务,降低基金风险,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税务局 省总工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32号)、《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88号)和《关于印发宿迁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财社〔2018〕5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贯彻落实过程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稳岗返还

(一)企业稳岗返还

1、申请主体

对上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符合相关条件,可申请“企业稳岗返还”。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企业向参保地人社部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需提供《宿迁市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在线申请。网络申报平台升级后,企业可登录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选择参保地,填报《宿迁市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并上传相关图片。

3、材料审核

人社部门通过就业社保一体化系统初审企业是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是否低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并将初审信息推送给发改部门和工信部门。

发改部门负责核查企业信用情况,会同工信部门审核企业是否属于“僵尸”企业及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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