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65号),积极稳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支付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扬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等政策执行,所需资金从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因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照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待遇标准执行。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扬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等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所需资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各地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要加强生育保险运行风险管理,将人口生育政策调整、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等对生育保险待遇未来支出的影响,纳入基金运行分析,加强形势研判,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实行费率动态调整,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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