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已经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中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需经法制审核后报中心领导审批,实施行政处罚。
当事人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于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中心向该单位下达《催缴通知书》。单位期满仍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中心下达《责令限期补缴住房公积金通知书》,期满仍不补缴的,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对于职工投诉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手续的,由中心下达《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期满仍不补缴的,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送达
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应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送达的上述文书,应当由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当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由见证人签章。将文书留置受送达人住所或收发部门的,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应当有邮寄凭证。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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