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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第6页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已经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第十六条   执  行

(一)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种类、数额和期限执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规定于15日内将罚款缴存到财政部门开设的银行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金额的3%加收罚款。罚款收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心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结  案

(一)具有下列情况的,予以结案:

1.经核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2.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及时纠正,态度诚恳,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

3.事实清楚,已做出处罚决定且已执行完毕的;

4.因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

(二)执法人员分别制作《结案报告》,经审批结案。

案件审结后,执法人员应及时将全部案卷材料清册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权向中心或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由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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