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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第2页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二、调整经办管理服务

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新增的本市医疗救助对象,在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在2018年标准上增加15元,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因待遇调整所增加的支出,不足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补足。

本通知有效期内,国家和省关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人均筹资等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新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通知未作调整的,仍按穗府办规〔2017〕23号文和穗府办规〔2017〕24号文规定执行。

自2019年9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通过零星报销的方式补足待遇。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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