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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急诊(以下统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医保规字〔2019〕12号

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急诊(以下统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本市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选点手续,并到其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一)参保人员应当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基层医疗机构名单中,选择1家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机构(以下简称选定基层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在选定基层医疗机构后,可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再选择1家其他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机构(以下简称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指定机构名单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公布。

(二)选定的基层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一经确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即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内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参保人员在年度内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变动工作单位或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可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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