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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为规范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7〕306号)和《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穗金融规〔2019〕4号

各银行、各保险公司

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穗金融规〔2018〕9号)。现按照机构改革等要求,将穗金融规〔2018〕9号做出如下修改:

一是根据机构改革修改单位名称,由“广州市金融工作局”修改为“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工作部门”修改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二是删除原第十、十一条(五)“其他须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明事项兜底条款;

三是在第十六条明确文件实施的具体到期日。其他条款和办法有效期均不变。

现将该文印发,请遵照执行,穗金融规〔2018〕9号同时废止。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2019年12月31日

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7〕306号)和《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及保费补贴的资金。市财政每年在市金融局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风险补偿及保费补贴以该3000万元为上限,超过部分政府不予补偿。

第三条 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管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资金安全使用,指导相关金融机构开展资金的申报工作,审核申报材料,并做好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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