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19〕10号)有关“五统一”的要求,保持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做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既往生育保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2.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4.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发;
5.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二)生育医疗待遇。
1.生育医疗待遇。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符合生育临床路径的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据实支付。支付标准为:正常分娩1150元∕例、异常分娩(难产)1350元∕例、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证的)2150元∕例;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证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的,支付标准为2650元∕例。
2.有关并发症医疗待遇。
①保障办法。符合规定条件的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实行限额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②病种范围。女职工妊娠或产假期间发生的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急性脂肪肝、由产科并发症导致的产后出血;
③支付限额。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300元/例;急性脂肪肝600元/例;由产科并发症导致的产后出血达到输血标准的,600元/例。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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