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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全面落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

按照《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19〕10号)有关“五统一”的要求,保持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做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既往生育保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医保〔2019〕48号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健委、税务局、社保中心中国人寿保险洛阳分公司,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全面推进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19〕1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落实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按照《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19〕10号)有关“五统一”的要求,保持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做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既往生育保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两项保险合并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待遇。

女职工生育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时间享受生育津贴;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规定产假时间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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