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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妥善应对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第2页

2020年6月30日前,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面临生产经营困难且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

(四)办理时限

由10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

(五)相关业务处理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已申请缓缴企业不作为逾期缴存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缓缴期间,企业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封存的,由个人账户所在地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核实职工缴存情况,企业已足额缴存的,方可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缓缴期间,已申请缓缴的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情况,可提前终止缓缴,恢复正常缴存。

(六)后续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对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根据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方案进行补缴,补缴金额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

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经营困难仍需继续缓缴的,应当按照《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自愿缴存者缓缴

(一)申请条件

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无固定用工单位人员(以下简称自愿缴存者),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提交申请,办理停缴手续。

(二)缓缴期限

自愿缴存者缓缴期限为2020年2月—6月。

(三)办理流程

对自愿缴存者提出缓缴申请的,经审核,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当场办结。

(四)后续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自愿缴存者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对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补缴金额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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