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缓征企业医疗保险费政策的适用对象。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深医保规〔202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免缓征企业医疗保险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缓征企业医疗保险费政策的适用对象。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二、阶段性减免缓征企业医疗保险费
(一)阶段性减半征收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6月,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其中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单位缴费费率由6%降为3%(我市正在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目前实际缴费为5%);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单位缴费费率由0.5%降为0.25%;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单位缴费费率由0.4%降为0.2%。
(二)阶段性降低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单位缴费费率。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继续执行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单位缴费降费率政策,即缴费费率由6%降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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