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办理缓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锡人社发〔2020〕22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民政局,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和《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20﹞8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办理缓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
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份。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以申报时间为准),参保单位补缴此项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项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减免政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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