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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5月1日起执行-第2页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六)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及配偶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七)符合购房所在地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各地管委会可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量、贷款需求量及房价等因素确定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

第八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该倍数由公积金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行,且不得超过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借款申请人拟申请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第九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公积金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总价款时,借款人可向受委托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期限、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等由受委托银行与公积金中心协商后确定。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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