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2020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2020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20年6月15日起实施,7月31日结束。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自2020年7月1日起,各单位应以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20年新调入或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月17852元,依据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月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71408÷12×3=17852)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上限为4284元。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620元,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上对外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下限为162元。
各单位应如实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应予以公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进行抽查,被检查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核定工资基数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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