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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第2页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潍公积金〔2018〕63号)、《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潍公积金〔2019〕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四)完善相关信息。在办理调整基数业务的同时,要补充完善缴存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涉及单位基本信息、职工个人重要信息需要变更的,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营业厅前台办理变更手续。

二、办理方式

(一)已开通单位网厅的缴存单位,应通过单位网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缴存单位在基数调整时,应对系统弹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承诺书》点击进行查看,同意确认后方可进行基数调整。

(二)尚未开通单位网厅的缴存单位原则上应首先开通单位网厅,如因技术原因或公积金中心分支(办事)机构等原因无法通过单位网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的,可按原流程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承诺书》;

3.以上所需材料均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三)灵活就业人员需变更缴存基数的,应于当年的7月1日至7月31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月缴存基数的,如遇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时,公积金中心将于下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开始前,自动将职工执行月缴存基数调整为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其他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要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单位、职工账户信息完善和重复账户合并以及开通使用单位网厅等作为规范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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