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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第3页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潍公积金〔2018〕63号)、《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潍公积金〔2019〕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二)单位应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全员、足额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按低于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基数缴存公积金,不得随意停缴、欠缴。

(三)单位应严格按照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存基数。缴存基数调整后应及时告知缴存职工本人,以保障缴存职工知情权,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因核对不严、弄虚造假等原因,致使缴存基数调整后产生纠纷的,由缴存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四)各分支(办事)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工作程序,指定专人分别负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账户信息完善、变更的初审、复核确认工作。对于材料不全、信息不完善的,应告知补充材料、完善信息后再来办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账户信息的准确、完整。要做好单位上报的纸质材料和电子资料编号归档管理工作。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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