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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2页

组合贷款是指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因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需要,不足部分向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方式。

第十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应一致,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一条 组合贷款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按照市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执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按照受委托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必须以所购住房作抵押。

第十四条 对借款人贷款次数的认定,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在公积金系统信息有记录或在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中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为准。禁止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分别向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按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组合贷款应按规定分别审批:

(一)市公积金中心按照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审批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后将《临沂市个人组合贷款申请表》转给受委托银行。

(二)受委托银行收到《临沂市个人组合贷款申请表》后,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手续,审批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后1个月内,分别与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订完毕《借款合同》,如果超过规定时限视为自动放弃组合贷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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