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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3页

组合贷款是指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因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需要,不足部分向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方式。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签订完成后,受委托银行协助借款人办理房产抵押(含预抵押)登记手续,并负责保管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十九条 借款人办妥贷款抵押担保手续后,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将组合贷款的全部资金按合同约定同时发放到开发商账户或资金监管账户。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组合贷款发放后,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分别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部分,如需处分抵押物,公积金贷款应优先受偿。

第二十一条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均已结清之后,方可解除房产抵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7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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