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据荆州市统计局提供的2019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经研究,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至8月31日,对荆州市中心城区各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缴存基数及比例进行调整。
荆金〔2020〕10号
荆州市中心城区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据荆州市统计局提供的2019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经研究,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至8月31日,对荆州市中心城区各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缴存基数及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基础信息核查
缴存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基础信息和个人基础信息。缴存单位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法人代表、经办人员姓名、联系电话、付款银行及账号、归集银行及暂存款情况等。个人基础信息包括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缴存单位核实上述信息,据实填报。
(二)缴存基数调整
缴存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建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规定:计算缴存基数上限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以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或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准。荆州市统计局提供2019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401元/月,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602元/月。经荆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我市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6806元;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荆州市2019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2641元。中、省驻荆单位在执行基数调整标准时,也可参照武汉市标准执行,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4511元,最低月缴存基数不低于40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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