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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8月1日起施行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房屋坐落地非四平市行政区域内、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如借款合同日期在2020年8月1日(含当日)前的延续执行四平市公积金原提取政策,日期在2020年8月1日(不含当日)后的,按现政策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GB/T 51353-2019《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平市行政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坐落地为四平市行政区域内、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坐落地非四平市行政区域内、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如契税完税证明日期在2020年8月1日(含当日)前的延续执行四平市公积金原提取政策,日期在2020年8月1日(不含当日)后的,按现政策执行;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房屋坐落地为四平市行政区域内、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房屋坐落地非四平市行政区域内、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如借款合同日期在2020年8月1日(含当日)前的延续执行四平市公积金原提取政策,日期在2020年8月1日(不含当日)后的,按现政策执行; 

(三)离休、退休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支付租赁住房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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