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足一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失业补助金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最长不超过6个月。
各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沿海经济区、高新区、西溪景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1号)文件精神,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失业保险金发放范围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按核定标准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通过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身份证信息等内部信息比对进行确定,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1.发放对象。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新增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2.发放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足一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失业补助金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最长不超过6个月。
3.发放程序。失业前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在本市且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障卡或个人身份证,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也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领。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申领时前期已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应享受未享受的失业补助金实行一次性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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