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旧政策顺畅衔接,做好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有效接续,请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及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现将有关参保缴费政策再次公告如下。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关于印发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在(泰医保规〔2020〕2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泰州市级统筹。为促进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旧政策顺畅衔接,做好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有效接续,请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及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现将有关参保缴费政策再次公告如下:
一、单位参保缴费政策。用人单位职工首次参加职工医保,自缴费到账次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的,欠费6个月内足额补缴到账的,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欠费超出6个月以上的暂停享受医保待遇,单位足额补缴到账后,补划断缴期间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在断缴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医保的支付标准支付。
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参保缴费政策。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医保,自参保缴费到账之日起计算,连续缴费满 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中断后3个月内足额补缴到账的,中断期间内应有的医保待遇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后未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到账的,实行连续参保缴费时间与待遇享受挂钩政策(首次中断缴费,连续缴费满 60个月放宽至6个月补缴、连续缴费满120个月放宽至1年补缴),其余情况视为首次参保,自重新缴费到账之日起执行6个月等待期,中断缴费期和等待期内不享受医保待遇,个人账户可正常使用。
三、门诊统筹缴费政策。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根据个人实际申请参加门诊统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个人申请后,降低划入个人账户0.2%的比例缴纳门诊统筹,最多不超过96元,不足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划拨。
特此公告。
靖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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