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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20页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已于2020年9月1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11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

(二)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在实体经营网点开户的客户,原则上不得在未开设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银行除外。

(三)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销售从业人员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节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

第六十五条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互联网企业利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营网络平台代理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活动。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第六十六条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能够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保障互联网保险业务持续稳健运营。

(二)具有突出的场景、流量和广泛触达消费者的优势,能够将场景流量与保险需求有机结合,有效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

(三)具有系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工作机制,能够不断改善消费体验,提高服务质量。

(四)具有敏捷完善的应急响应制度和工作机制,能够快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五)具有熟悉保险业务的专业人员队伍。

(六)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实力,能够有效保护数据信息安全,保障信息系统高效、持续、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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