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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第3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助力国家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经银保监会批准,现就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十三)保险公司应建立上下联动的筛选机制,采取多层面试、多轮面试、下级预选上级决定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既充分发挥基层机构贴近熟悉市场的优势,又体现上级公司统一标准、严格把关的要求。

(十四)保险公司应搭建由人力、业务、法务等多部门人员组成的综合性面试队伍,挑选既有专业知识能力、又有阅历资历的人员担任面试考官。

(十五)保险公司应严格合同签订管理,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应为地市分支公司以上层级。

五、保险公司应落实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责任

(十六)保险公司应杜绝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层级利益,严格以业务品质和服务质量为根本建立佣金费用体系和考核制度,开发符合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特点的保险产品,科学设置首年佣金分配比例。

(十七)保险公司应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及时办理执业登记,对开设门店(工作室)等固定经营场所的人员,应在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块登记规定事项;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好登记变更。

(十八)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要求,区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并综合考察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业年限、业务能力、专业知识、学历状况、诚信记录等情况实行差别授权;授权不得超出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十九)保险公司应加强日常管理和风险管控。建立专管员制度、加强行为管理,定期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常态化排查,切实防范销售误导、异常行为和案件风险;开展定期培训,加强业务素养和合规意识;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防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参与非法集资等不法活动,处置相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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